MA煤安KA矿安标志认证
一、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简介:
在中国煤矿安全技术体系中,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应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一环。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对煤矿带来的好处。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等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确定了产品管理的范围及具体的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是安全标志管理方面较全的一个方法。上述措施确保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煤矿标志认证 (简称MA、KA认证)是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凡是在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二、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范围: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生产,且属于《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01〕 109号)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以下均简称《目录》)管理范围内的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MA-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 1、高、低压电气 | 隔爆型负荷开关 |
隔爆型馈电开关 | ||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 | ||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 ||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 ||
隔爆型配电装置 | ||
隔爆型电控装置 | ||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 ||
隔爆型控制按钮 | ||
防爆电源断电器 | ||
隔爆型接线盒 | ||
防爆电缆连接器 | ||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 ||
隔爆型充电装置 | ||
2、防爆电机 |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 |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 ||
防爆发电机 | ||
3、矿用泵 | 潜水电泵煤水泵 | |
泥浆泵 | ||
渣浆泵 | ||
清水泵 | ||
4、综合保护装置 |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 |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 ||
5、其它防爆电器 | 隔爆型电度表 | |
磁性传感器 | ||
激光指向仪 | ||
隔爆型电磁阀 | ||
防爆照相机、摄像机 | ||
隔爆电器外壳等 | ||
二、照明设备 | 照明设备 | 安全帽灯 |
报警矿灯 | ||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 ||
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 ||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 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 | |
煤矿许用雷管 | ||
煤矿许用导爆索 | ||
发爆器 | ||
四、通信、信号装置 | 1、通信 |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 |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
2、信号 |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 |
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 ||
隔爆型电铃 | ||
隔爆型打点器 | ||
防爆信号通讯机 | ||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 ||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 |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 ||
钻车 | ||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 ||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 ||
六、提升、运输设备 | 1、带式(刮板)输送机 |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
刮板输送机 | ||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 ||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 ||
2、提运设备 | 人车(斜井、平巷) | |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 ||
煤矿用绞车 | ||
矿用钢丝绳 | ||
提升容器 | ||
连接装置 | ||
防坠器 | ||
斜井防跑车装置 | ||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 ||
七、动力机车 |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 | |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 ||
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 ||
八、通风、防尘装备 |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 | |
局部通风机 | ||
风速仪表 | ||
风速传感器 | ||
除(降)尘装置 | ||
粉尘采样器 | ||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 ||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 |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 ||
煤矿用阻燃电缆 | ||
隔爆水袋(槽) | ||
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 ||
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 ||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 气体检测管 |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 ||
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 | ||
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 ||
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 ||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 监测监控系统 | |
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 | ||
井下分站 | ||
直流稳压电源 | ||
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 ||
甲烷断电仪 | ||
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 ||
电力监测系统 | ||
运输监控系统 | ||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 ||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 ||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 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 |
4、其它安全装置 | 紧急闭锁开关 | |
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 ||
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 ||
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 ||
十一、支护设备 |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 | |
气垛支架 | ||
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 | ||
切顶支柱 | ||
摩擦支柱 | ||
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 ||
矿用液压推溜器 | ||
乳化液泵 | ||
液压支架用胶管 | ||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 | |
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KA-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 防爆电气设备; | |
控制装置;变压器; | ||
电机; | ||
保护装置。 | ||
二、矿井排水设备 | 主水泵 | |
三、提升、运输设备 |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
人车;矿用钢丝绳; | ||
提升容器; | ||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 ||
2.运输设备 |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 | |
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 ||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 ||
四、通风、防尘装备 |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 |
局部通风机; | ||
辅助通风机; | ||
除(降)尘装置 | ||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 1.钻孔机械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
2.支护设备 | 混凝土喷射机; | |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 ||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 ||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 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 |
2.矿用传感器 | ||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 ||
4.通讯设备 | ||
5.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 ||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矿用电缆; | 矿用输送带;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 |
非金属管材; | ||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 ||
八、应急救援设备 | 井下灭火装置; | |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 ||
自救器、呼吸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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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申办流程:
(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1、申请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
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 其他有关资料。
2、初审
认证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3、评审
认证机构对通过初审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及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
(1)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2)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3)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在下发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工作。认证机构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作出综合评审。
(4)仪器评审: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单位必备仪器进行评审,必备仪器出了生产需要基本仪器还有阻燃性能测试仪器:“青岛山纺”M612酒精喷灯燃烧燃烧试验装置,主要用于输送带、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煤矿井下用塑料管、煤矿井下用橡胶管、液压支架用软管及软管、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橡胶缓冲托辊、煤矿用塑料假顶带的阻燃性能测定。
4、发证
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到5年。
四、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服务流程:
意向交流→现场确认→签订协议→资料编制→确认上报→技术审核→产品预检→样品检测→现场预审→现场评审→整改取证。
五、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证书样本:
广州恩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咨询与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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