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一、(最新)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二、申请范围:
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划分单元和类别如下:
单元 | 类别 |
一般液态单元 | 护发清洁类 |
护肤水类 | |
染烫发类 | |
啫喱类 | |
膏霜乳液单元 | 护肤清洁类 |
护发类 | |
染烫发类 | |
粉单元 | 散粉类 |
块状粉类 | |
染发类 | |
浴盐类 |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 气雾剂类 |
有机溶剂类 | |
蜡基单元 | 蜡基类 |
牙膏单元 | 牙膏类 |
其他单元 |
注: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香皂和其他齿用产品不在发证范围。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办理周期:
1.申请材料提交5个工作日。
2.审查60个工作日。
3.决定通过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4.其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五、认证益处:
可以生产证书范围内单元产品,并能证明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质量安全。从而为打开销售局面获得更多订单,为企业带来最佳收益。
六、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