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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一、(最新)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二、申请范围:
 

  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划分单元和类别如下:

单元 类别
一般液态单元 护发清洁类
护肤水类
染烫发类
啫喱类
膏霜乳液单元 护肤清洁类
护发类
染烫发类
粉单元 散粉类
块状粉类
染发类
浴盐类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气雾剂类
有机溶剂类
蜡基单元 蜡基类
牙膏单元 牙膏类
其他单元  

  注: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香皂和其他齿用产品不在发证范围。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办理周期:
 

  1.申请材料提交5个工作日。

  2.审查60个工作日。

  3.决定通过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4.其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五、认证益处:
 

  可以生产证书范围内单元产品,并能证明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质量安全。从而为打开销售局面获得更多订单,为企业带来最佳收益。
 

六、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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