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介绍:
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生产。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范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合并
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5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轴承钢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2 |
防伪技术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3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4 |
公路桥梁支座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5 |
内燃机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6 |
砂轮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7 |
钢丝绳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9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0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1 |
耐火材料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3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室外单元等单元,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15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发射天线等单元,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需在完成相关程序后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此之前仍对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 |
水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3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5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6 |
电线电缆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化肥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1、生产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和各个产品的审查细则以及通则;
2、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须做到工艺合理、设备齐全(对照审查细则)
3、必须的检验设备
必须建立企业自己的实验制度,并具备实验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对照审查细则)和试剂。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抽样检验——材料申报——证书颁发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个工作日内。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本: